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泸州市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左某某、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附近发现其妻王某乙和被害人钟某某逛街,认为王某乙和钟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即冲上前去殴打钟某某。钟某某趁张某某打电话之际逃离。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迎晖路附近找寻钟某某未果,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将事情告知彭某某。当晚,张某某、王某乙、彭某某、左某某四人在迎晖路附近一餐馆吃晚饭,张某某得知左某某在江阳区金福宾馆319开了房间入住。饭后张某某驾车同王某乙先赶往古蔺老家接到被告人王某甲,准备赶回泸州找钟某某。期间,张某某指使王某乙通过手机微信和钟某某联系,谎称王某乙一个人在东门口附近开了房间,张某某已回成都。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从古蔺赶至江阳区金福商务宾馆319房间和被告人彭某某、左某某汇合,并由王某乙通过微信将钟某某骗至该房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在宾馆房间以钟某某勾引王某乙为由,对钟某某实施殴打,强迫钟某某跪在地上举起身份证,再拍摄钟某某下跪视频,威胁钟某某将视频照片发给其家属,逼迫钟某某拿钱解决事情。被告人左某某、彭某某则在一旁要求钟某某尽快出钱解决问题。9月11日上午10时许,钟某某被迫同被告人左某某一起到迎晖路工商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2万元后回到宾馆房间,由钟某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钟某某赃款2万元,钟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左某某、彭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提取、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左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淳哲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8912****;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 1838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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