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于河南省长葛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在长葛市******与醉酒的贾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被告人张某某赶到后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贾某某受伤,2018年2月13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家属与贾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贾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供述和辩解;
2、证人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4、鉴定意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长葛市石固镇沈庄村;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长葛市石固镇沈庄村;
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长葛市石固镇沈庄村。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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