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元,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2月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至8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山兵山上开设“捺六名”赌场,雇用王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抽头及招揽、接送赌客,其中张某某、王某甲各占股三分,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高园小区被抓获。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南省商水县看守所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微微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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