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住方正县方正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汉族,大专文化,扎阿旅游公路七家子至喇嘛洞大桥段二标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市,住黑龙江省**市****小区**号楼**单元****。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江苏**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扎阿旅游公路七家子至喇嘛洞大桥段二标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施工。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该项目部经理王某某签订涵洞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负责涵洞的模板制作、钢筋制作、拆模及养护等,完成成品涵洞工程的所有工序。2019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巴彦乌兰苏木白喜屯西北侧,组织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刘某某从事电焊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被害人刘某某接电焊机电源时不慎触电死亡。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电击死亡。
2019年4月23日江苏**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85万元,并获得谅解。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材料、涵洞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张某甲、穆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金荣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67469****;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 136146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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