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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环桥。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已被判刑)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强魔盒”、“V客”、“UR box”、“Max”、“Green”、“Rose”、“Color”。陈某某、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某,部分下级代理贩卖卡密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月卡40余张,牟某720元。

2.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月卡、季卡计56张,牟某1340元。

经鉴定,涉案网络平台于2018年4月5日至4月15日期间至少存在183部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至少存在168部淫秽视频,2018年5月27日至7月11日期间至少存在121部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崔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哲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随案移送物品、文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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