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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5*********,汉族,高中,庐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配件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合肥市肥东县****小镇**号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合肥市**区**南苑**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5日、11月4日已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期限二次,202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庐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配件部经理,管理仓库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庐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库存系统内制作虚假领用单减少库存的方式,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截留上海**汽车厂家发往庐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2293桶机油,价值人民币422338.23元并予以侵占、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51005元,其中张某某非法获利241005元,王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张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张某某支付宝转账截图及微信转账截图、王某某手机中的微信中的零钱明细、毛某某的微信截图、闵某某的微信截图、营业执照等、劳动合同书、庐江县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等、配件进销存明细、机油配件进销存明细、油液配件维修内部领用统计明细及庐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部领用单、程某某的劳动合同书及辞职书等、刘某某的职工信息表、庐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配件订单配发签收未入库明细等;2、证人凌某某、程某某、龚礼、毛某某、闵某某、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庐江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配件部经理,管理仓库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单位的机油非法截留并交由王某某予以出售,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骏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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