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桂林市临桂区**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7月16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5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园**栋**单元**号,现住桂林市临桂区**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7月16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常某某(另案处理)为上线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层级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返利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通过张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桂林市临桂区直至2018年案发,在此期间二人分别通过介绍伞下新人办理申购手续、**部开发政策、核算伞下人员返利等方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加入上述传销组织后,先后分别直接发展程某某、赵某某等人加入该组织,二人发展的下线人员陆续通过拉人头加入该传销组织,至2018年案发,二人伞下网络层级达到3级以上,伞下人员超过40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胡某某、易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以参与“西部大开发”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申佳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临桂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全部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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