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幢**-**。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街**号院**门**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街**号。2019年04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4月19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卷烟价值共计89293.56元,销售给赵某某卷烟价值共计96091元,销售给胡某某卷烟价值共计33707元,销售给梁某某卷烟价值共计4040元。

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其中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卷烟价值共计89293.56元;销售给被告人纪某某卷烟价值共计76968元,销售给赵某某卷烟价值共计30398元,销售给彭某某卷烟价值共计66376元,销售给齐某某卷烟价值共计9477元。

自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纪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从上线王某某处购买卷烟价值共计76968元,销售给刘某某卷烟价值共计15860元,销售给穆某某卷烟价值共计15110元,销售给任某某卷烟价值共计8455元;其在青州市经营的**铺子咖啡馆店内销售卷烟价值共计1125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罚没被告人纪某某2万元、王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账本、微信交易记录、青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任某某、齐某某、彭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纪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批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青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纪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