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金阳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金阳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金阳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金阳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左右开始,张某甲伙同其哥张某乙、王某甲、黄某某在金阳县春江乡陈家梁子村黄家沟(小地名)的林区内用弹弓和猎套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20余只,四人将野生动物猎捕、杀害后拿回家烹煮食用。2020年3月13日23时40分许,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猎捕到野生动物在回家的路上被金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并缴获猎获物尸体3只[麻鹞子1只(俗称),雉鸡1只(俗称)、麻雀幼鸟1只],作案工具弹弓1把。民警随后从四名嫌疑人家中搜出雉鸡皮1张、野生动物羽毛31只、野生动物鸟类尸体泡酒1瓶,弹弓2把、砖刀1把。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2只、凤头鹰1只,经济价值为3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等证据。
2证人证言: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濒司鉴(动)字[2020]641号:2只白腹锦鸡,属国家2级野生保护动物,1只价值5000元,2只10000元;1只凤头鹰属国家2级野生保护动物,价值25000元;总的经济价值为35000元。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张某乙4人的审讯视频光盘以及微信截图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张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四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敏
检察官助理:郭洪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张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附随案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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