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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楼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 郭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并承诺红包和路费。被告人柏某某、张某某商议假装帮买毒品,收钱后想办法离开来骗钱。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柏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房间,张某某收取郭某某1000元后,王某某、柏某某先后离开。因张某某未按约定离开,柏某某遂在微信上找人购毒,被骗500元。张某某因无法提供毒品给郭某某,只好将1000元退给郭某某后离开。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柏某某、谭某某汇合后,得知柏某某倒被骗500元,四人又回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房间,找郭某某要求赔钱,并发生争吵。与郭某某一道的李某某提出将药拿回来就给500元,并再次承诺给路费、红包。四名被告人均未表示反对。后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联系购毒(郭某某支付600元毒资),柏某某让谭某某联系人拿毒品,谭某某联系汪某某(郭某某支付100元路费)拿毒品,汪某某等人将毒品冰毒(0.55克)和麻古(0.28克)送到现场后,郭某某向张某某支付1400元(其中包括200的车费、400的红包、柏某某被骗的500元、汪某某等人的3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房间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搜查、提取、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6. 毒品的提取、封存、称量、检材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柏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柏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4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4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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