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干洗部店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单元**室。2012年5月9日,因吸食冰毒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湄潭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1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湄潭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晏某某(另案处理)经过商议,邀约唐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湄潭县**街道**路**号门面张某某经营的“**干洗部”店内赌“三公”,每赌一场给张某某卫生场地费300元。后因赌注增大及参赌人员增多,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某与晏某某商议更换赌博地点,由张某某、晏某某等人寻找场地及邀约赌客,并先后同意邱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赌场成为股东参与抽头分成。自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2月期间,张某某与何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在湄潭县**街道**路**号门面张某某经营的“**干洗部”店铺、**巷书**小区“**”茶楼包房、**巷**号附**号“**”茶楼包房、**巷**栋**室何某某家中、**村“**”农家乐**号包房、**村**小区**栋**单元**楼“**”茶楼“**”包房、**小区**单元**室王某某家中等地开设赌场,招揽田某某、汪某某、肖某某、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等十余人聚众赌博15余场,累计抽头13万余元。期间,张某某非法获利15800余元,何某某非法获利14200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88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晏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泽发
检察官助理 袁明艺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
监视居住于湄潭县**街道**栋**,电话1828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本案退缴违法所得17800元,随案移送湄潭县人民法院,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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