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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号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雍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南充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范某某、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雍某某、范某某分别系青羊区*甲家政服务部、青羊区*乙家政服务部、青羊区*丙家政服务部、青羊区*丁家政服务部的员工,五人联合做生意并共同分成。2020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的青羊区*戊家政服务部(以下简称“*戊家政”)门口,因招揽生意与*戊家政的杨某甲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到达*戊家政店铺,与王某某、罗某某一起以其先接触的客户为由,要求*戊家政的姚某某、杨某甲(二名被害人系母女关系)给其分成,遭到杨某甲、姚某某的拒绝。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动手推搡姚某某,其女儿杨某甲见状上前论理继而发生抓扯,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上前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实施抓打、脚踢等行为。后被告人雍某某、范某某到达现场,对姚某某、杨某甲实施抓打行为。姚某某的丈夫杨某乙在劝架时被被告人罗某某、雍某某等人阻拦,后有群众报警,五人便离开了现场。被害人姚某某、杨某甲被殴打受伤,经鉴定,姚某某伤情情况为轻伤一级、杨某甲为轻微伤。

同年7月2 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范某某、雍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范某某、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范某某、雍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范某某、雍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范某某、雍某某在犯罪中相互配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世川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范某某、雍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伍份、换押证伍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量刑意见书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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