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单县**路**段**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单县**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单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单县**楼**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单县**工业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骑摩车准备去KTV唱歌,在走到KTV门口东侧路北时,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加入争吵继而发生厮打,五被告人逞能、耍横共同多次殴打李某某,致使李某某晕厥。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文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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