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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等偷越国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组。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八人先后分别从福建省、贵州省、广东省、云南省等地到达云南省沧源县、勐连县、西双版纳州等地,在未办理护照等出入境手续并通过边境口岸出入境的情况下,在蛇头的安排下,偷越至缅甸境内

2019年9月20日至25日期间,上述八被告人分别联系蛇头准备偷渡回国。2019年9月25日晚上,张某某、王某某从缅甸黄金赌场乘车出发,途中陈某甲、吴某某、潘某某加入,随后五人到达缅甸佤邦,与在此处准备偷渡回国的代某某、孟某某、陈某乙及刘某某等人汇合(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蛇头带领下步行结伙偷越中缅国境,进入云南省沧源县。

2019年9月26日凌晨,张某某等八人乘坐车辆前往云南省沧源县市区时,被云南省沧源县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永和分站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动轨迹、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寄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张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代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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