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至北仑区**街道**村**号门口,用钳子剪开铁箱锁,窃得被害人董某某的自助洗衣机投币箱内的硬币400元左右。
2、2020年2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至北仑区**街道**路**号单身公寓楼下,用钳子剪开铁箱锁,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自助洗衣机投币箱内的硬币600元左右。
3、2020年2、3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至北仑区**街道**村**五金百货店门口,用钳子剪开铁箱锁,窃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自助洗衣机投币箱内的硬币400元左右。
4、2020年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至北仑区**街道**路**号单身公寓楼下,用钳子剪开铁箱锁,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自助洗衣机投币箱内的硬币600元左右。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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