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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蓬莱市**村,现住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蓬莱市**村,现住蓬莱市**楼**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隋某某于2019年7月底至2019年8月28日,在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张某某、隋某某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等赌博工具,组织王某甲、刘某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24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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