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寿光市**特钢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寿光市**特钢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电缆,5月24日下午该二人携带电缆剪、老虎钳、塑编袋等作案工具,驾驶机动车从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行驶到寿光市**镇工业园已经停产的顺福昌化工厂。当天晚上,两人从化工厂北墙缺口处秘密进入,盗得铜鼻子一宗、三芯电缆一宗,后将盗得财物卖至寿光古城街道临泽村朱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卖得赃款57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4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搜查、扣押、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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