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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和陈某某(男,14岁)三人于2020年1月1日1时左右,在惠阳区**街道办**村一奶茶店见面时为获利经商议决定共同盗窃摩托车,由张某某驾驶一辆从其朋友处借来的黑色摩托车载王某某和陈某某在惠阳区**街道办四处转悠寻找盗窃目标。途径**街**水果店时,三人见水果店门未锁灯未关且无人看守,遂悄悄从店铺冰箱内拿走三盒车厘子。后三人继续寻找目标,约3时在**街道办**馆门口发现未上大锁的一辆车牌粤******的黑绿色新世纪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75.09元),三人合力将该摩托车窃取后放置在深圳市**公园。同日张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到惠阳区**街道办**村一摩托车店维修换锁,将车留于店内并计划留作自用。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被盗摩托车并已发还被害人宋某某。

2020年1月2日,公安机关于深圳市**街道**路**巷**号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深圳**路**号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深圳市**区**村**排**号**楼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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