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圩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圩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NUP***的墨绿色皮卡车经过位于湛江市市辖区东简镇**厂区内的二十冶打桩工地处,发现路边堆有一批施工剩下的电缆。当日17时许,张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称**厂区里有电缆,待王某某下班后,一起将电缆弄出去卖。19时许,张某某驾驶皮卡车在**厂区内接上王某某,一起去到二十冶打桩工地一处厂房旁边,在草丛里找到废弃电缆。因电缆线太长装不进皮卡车,二人将电缆线去皮并剪成小段,放进车厢底部的夹层。之后,王某某驾驶电动车前往东简镇东简圩**砖厂对面王某甲的废品收购站,张某某驾驶皮卡车前往该处会合,准备将电缆卖给王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在将电缆搬上电子秤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重,电缆净重266.85千克。后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9年12月3日查获的被盗铜芯电缆铜质净重266.85公斤,废品收购价格为人民币玖仟陆佰零陆元陆角整(¥9606.6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铜芯电缆266.85kg、皮卡车1辆、美工刀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个人基本信息、犯罪前科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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