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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6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号。2016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县**镇**村委会**组**号。2016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某和“阿伟”(另处理)去到本区**大道**号门口处,由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负责望风,由“阿伟”动手盗去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部黑色英路览胜SALWA2KF汽车的后视镜镜片一对(价值人民币1568元)。

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某和“阿伟”又去到本区**山庄商业街对出路段,由张某某负责望风,由被告人王某某和“阿伟”动手盗去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日产奇骏DFL6461VAL2小汽车的后视镜镜片一对(价值人民币19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瑶

2017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玻璃吸盘四个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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