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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幢**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27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缓刑期间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05年10月21日被裁定收监执行,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幢**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临岸三千城玉江路边一工地门口,将被害人冯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奔宝”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云******)及被害人冯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米白色“佐迪”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云******)盗走,后分别将两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拆卸下来,带至玉溪市高新区顺达废旧金属回收门市销赃。经认定,“奔宝”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佐迪”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汝

检察官助理:赵雯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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