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镇**村**号,手机:13*********,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镇**村****号,手机:13*********,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得到从宽处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王某到夏某某**镇**村,以清洗加工黄金首饰使用王水(浓盐酸3:1浓硝酸)采用技术性手段盗取袁某某黄金4.43克,价值1661元,盗取**镇***村刁某某黄金2.36克,价值885元,盗取**镇***村刘桂英黄金2.45克,价值918元,盗取**镇***村李某某黄金3.9克,价值1462元,盗取**镇***村张某某黄金4.55克,价值1706元。二人共盗取黄金17.69克共价值6632元。被告人张某、王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指认照片,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盗窃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退还盗窃款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理,共同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八个月有期徒(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镇**村****m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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