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7********,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住渑池县**镇**村。因滥伐林木,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11月、2019年1月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行政罚款5040元、1200元、23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住渑池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合伙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渑池县仰韶镇中涧村牛拉生、刘某某、王某某等人退耕还林地内的刺槐树木。2019年2月份,两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林木采伐后,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裴某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经渑池县林业技术部门鉴定:王某某、张某某所滥伐林木蓄积为12.1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退耕还林调查统计表、土地治理群众会议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刘某某、邹某某、裴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报告;4、勘验检查记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蓄积达1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以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永卿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乡***村;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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