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小区**栋**楼**门 。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裘皮大衣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王某某指使张某某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凯德广场肯德基门前,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周某某盗窃所得的两件貂皮大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周某某销售的貂皮大衣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王某某指使张某某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凯德广场肯德基门前,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周某某盗窃所得的三件貂皮大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
以上赃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6000元,赃物已返还貂皮大衣所有人。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视频截图、被害人领走裘皮照片、周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
3.证人证言: 证人周某某、韩某某、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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