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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派出所,住址**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派出所,住址**村**牌**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二人同朋友张某乙在介休市光明东路成某甲(已行政处罚)经营的洪洞面馆吃饭喝酒。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结账时辱骂成某甲的妻子张某丙,成某甲的儿子成某乙(已行政处罚)告诉张某甲不要骂人,后张某甲掐住成某乙脖子,成某甲上前拽开张某甲,张某甲又殴打成某甲,被告人王某某见状过去拉架时殴打了成某乙,双方厮打在一起。期间,在洪洞面馆对面的胡某某、熊某某过去拉架。被告人王某某被推出洪洞面馆门外后,用手中的板凳砸洪洞面馆的玻璃门及窗户。民警到场处警后,王某某又将自己脸上的血抹到处警民警宋某某(辅警JX****)脸上。经鉴定,成某甲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成某乙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甲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某某左侧额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萍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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