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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镇**浴池宾馆老板,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南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临泉县**镇**浴池宾馆老板,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南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2日、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在临泉县**镇**集共同经营**浴池宾馆。2017年1月9日、1月10日,二人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多次容留李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浴池宾馆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6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南路**号。

2.案卷2册;光盘5张;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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