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1.被告人张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门口发现了一些法轮功的宣传册和光盘便拿回了家,当天晚上8点左右张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家找王某某,约王某某第二天上午到码头李街上发法轮功的宣传资料,宣传法轮功,王某某表示同意。第二天上午王某某同样在其家门口发现了一些法轮功的宣传资料,当天上午9点多张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拿着一些法轮功宣传资料,一起骑电车去了码头李街上,二人把电车停在码头李桥西,后一起步行向东走,碰到路人便向对方宣讲“法轮大法好”等言语,后被冀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宣传图册、光盘、挂饰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琦
2020年8月28日
附:1.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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