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村**街**号**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太原市**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宿舍**号楼**。2020年6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依法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太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厦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签订采购卫浴产品的协议,其中包括以人民币1400元(以下币种同)/个的价格采购94个TOTO牌CW764型号马桶。合同签订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太原**商贸有限公司卫浴款286292元,其中包括TOTO牌马桶款1316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因缺货,向被告人张某某以1500元/个的价格陆续购进101个假冒TOTO牌CW874型号马桶,其中一个因损坏用于更换,全部提供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销售101个假冒TOTO牌CW874型号马桶,收取货款151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101个马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TOTO牌马桶款131600元,因被告人王某某更换马桶型号产生的剩余款项存在争议尚未支付。
经被害人**中国有限公司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100个TOTO牌马桶均属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有限公司损失,获得**中国有限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转账记录、购销合同、配货明细、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杨某某询问笔录;3.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张某某的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松松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0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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