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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盘锦市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罗庄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假证、销售违禁及管制物品、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假证、销售违禁及管制物品、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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