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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61982********,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92********,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31997********,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31982********,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市**镇**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89********,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7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以登公刑诉字(2020)1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收到卷宗4册,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6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冒充江苏省南通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老年被害人为主要对象,声称该公司出资三千万元广告费为公司产品做宣传,活动现场可以免费领取被子等礼品,并称其健康优梦系列被子、方毯等床上用品可以治病,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又以购买被子等床上用品后反复全额返款来迷惑被害人,最后将被害人的现金收取,被害人现场等待返款时,各被告人带着骗取的现金寻机分别脱离活动现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利用上述诈骗手段,先后在新郑、新密、登封多次作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新郑市**乡富贵酒楼,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8000余元。

2、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梁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新郑市**镇107国道旁边**洗浴中心,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2万余元。

3、2019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新郑市**镇人民广场***酒店,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5万余元。现已落实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被诈骗金额5400元钱。

4、2019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梁某某,在新郑市****寨****酒店,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4万余元。现已落实被害人寇某某、岳某某等人被诈骗金额10380余元钱。

5、2019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生态园,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7万余元。

6、2019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大酒店,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5万余元。

7、2019年5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新郑市辛店镇**家宴城,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9万余元。现已落实被害人张某某、樊某某等人被骗金额16060元。

8、2019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在新郑市和庄镇****酒店,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共诈骗金额4000余元。

9、2019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在新郑市区***酒店,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6000余元。

综上,本案共计诈骗金额15006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诈骗9起,诈骗金额150060元,非法获利2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组织诈骗9起,诈骗金额150060元,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3起,诈骗金额59000元,非法获利14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6起,诈骗金额101060元,非法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2起,诈骗金额34000元,非法获利16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6起,诈骗金额101060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6起,诈骗金额75060元,非法获利4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寇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有关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结伙诈骗老年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均被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李雪芳现均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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