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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牛某某故意伤害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张某甲因道路纠纷在唐县北罗镇西下素村将张某乙、尤某某打伤。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乙右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尤某某胸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羁现押于保定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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