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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熊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务农,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泸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妻子被告人熊某某从泸县玄滩镇往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行驶,途中经过泸县石桥镇坝心(小地名)停车购物时,发现石桥镇永定桥北段街111号1栋4单元居民楼门口处停放了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遂与熊某某商定盗窃该摩托车。张某某将上述摩托车推至公路边,用绳子连接至其驾驶的车辆,由熊某某骑上摩托车控制方向,将该摩托车拉到二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镇的住处,后二人将该摩托车更换锁芯后供自己使用。经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168元。

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在重庆市永川区**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泸县公安局已于2020年11月24日将扣押的被盗摩托车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梅

检察官助理:肖顺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熊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2册、散页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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