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1********,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社,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村**栋**单元**楼**室。因赌博,于2016年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治安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0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派出所,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栋**门**室。因赌博,于2013年7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5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9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9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王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焦某某购买网络赌博平台账户,并跟焦某某约定了赌博红利分成比例。被告人张某某也参与开设赌场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及详细信息、被告人焦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扣押清单、指认现场说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指认赌场开盘网址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王某甲指认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焦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海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被告人焦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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