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桥西区**村**号。因盗窃,于1993年7月9日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7月10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桥西区**乡**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间,因邢台市**中学小学部只招收本校所属片区内学生入学,被告人张某某遂买卖他人伪造的户籍地为邢台市桥西区**村的假户口本,并通过被告人焦某某联系卖给**庄、**村、**村等附近想在第**中学上小学的学生家长,向每名学生家长收取人民币3000元左右的费用。经查,二人共买卖伪造的假户口本24本,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案发后,二人向部分学生家长及公安机关退赔、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郝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焦某某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2797****;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3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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