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1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两次来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沩东新城管委员会,在其后院仓库内盗窃宁乡沩东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电缆线,共计盗得电缆线约十米,价值63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来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沩东新城管委员会,在其后院仓库内盗窃粤湘电缆牌3*400平方毫米的电缆约两米,后以750元的价格销赃,每人分得250元。
2、2019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来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沩东新城管委员会,在其后院仓库内盗窃粤湘电缆牌3*400平方毫米的电缆约六米,后以3750元的价格销赃,每人分得125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赔偿宁乡沩东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330元,宁乡沩东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购买凭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协议书及收据;2、笔录类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记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
2、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3、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潘某某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