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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2********,侗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0********,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从江县**镇**村召开村民大会商议村卫生整治及清明节挂清事宜。会上有村民提出:“‘**’坡是**镇**村与**乡**村的纠纷坡,经政府调解后是不准双方村民在争议坡种植,现在**乡**村五组村民去争议坡植树造林,**村村民应该将对方在争议山种植的杉树苗全部拔掉、砍掉”。被告人张某某(村支书)、潘某某(村长)同意该意见。当日13时许,张某某、潘某某组织**村一百余人到“**”坡将**村村民2014年以来在该坡种植的杉树损毁。

经从江县林业局鉴定,“**”坡毁林面积52.8亩,毁坏3485株杉树幼苗。

经从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从江县**乡**村五组被毁坏的3485株杉树价值17425元。

2020年3月24日,张某某、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

2020年8月10日,张某某、潘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7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锄头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祖竹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张某某1362855****、潘某某1528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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