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8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月9日社区矫正期间届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组**号。因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10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分别于2008年2月5日、2012年7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10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2年5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梁某某(已判)在瑞安市集云山上、汀田凤岙山上等处摆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抽头人民币4000元以上,赌场摆设4天左右,共计抽头人民币16000余元。
2.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晚上,被告人洪某伙同“老鬼”(另案处理)在瑞安市集云山上、汀田凤岙山上等处摆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抽头人民币5000元以上,赌场摆设4天左右,共计抽头人民币20000余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洪某在瑞安市潘岱街道盖竹村山脚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占某某、刘某甲、古某某、韩某某、梁某某、余某某、曹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洪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洪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结伙摆设赌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亮亮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洪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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