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现住平阳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现住兴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现住英德市**中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现住英德市**中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现住陆丰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现住陆丰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现住桃源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俞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现住衢州市衢江区**路**。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29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街道**花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路**,现住诏安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现住永泰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俞某甲等19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分案处理,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俞某甲等18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建立“教练”拉手团队,纠集拉手招揽赌客到上游的十多家微信赌博群赌博,从微信赌博群获取反水。2019年5月团队被查获,期间获取的反水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400万元以上。团队设有拉手、客服、财务,拉手负责招揽赌客到微信赌博群赌博,从团队获取反水;客服负责建立拉手和微信赌博群的联系,领取每天100元至200元的工资;财务负责核算、发放拉手的反水和客服的工资,领取每天100元至200元的工资。
被告人洪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提供了支付宝账户给被告人张某某用于收取、发放反水和工资,并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直接参与团队的资金管理,获利人民币200586元。
被告人俞某甲和晋某某(另案处理)系财务人员,核算、发放反水和工资。其中,被告人俞某甲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参与,工资累计人民币34800元。期间团队获取微信赌博群的反水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被告人欧阳某某、廖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陈某丁、庄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系客服人员,建立拉手和微信赌博群的联系。其中,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8年9月至10月、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参与,工资累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廖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参与,工资累计人民币9.8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工资累计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参与,工资累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某乙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参与,工资累计人民币1.8万元。在上述被告人参与期间,团队获取微信赌博群的反水数额均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被告人吴某某、俞某乙、林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郭某某、杜某某、杨某某、余某某、陈某丙均系拉手,招揽赌客到微信赌博群赌博。其中,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94万余元,个人获利5万元;被告人俞某乙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90万余元,个人获利5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74万余元,个人获利3.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54万余元,个人获利3.2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45万余元,个人获利4万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31万余元,个人获利3.1万元;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个人获利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19万余元,个人获利2万元;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19万余元,个人获利1.9万元;被告人陈某丙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反水累计人民币15万余元,个人获利2.3万元。在上述被告人参与期间,团队获取微信赌博群的反水数额均在人民币70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在平阳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俞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在贵州省兴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在湖南省长沙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在广东省英德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到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5月24日到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在福建省诏安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俞某乙于2019年5月23日在安徽省芜湖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在江西省鄱阳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在平阳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在福建省永泰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在湖南省桃源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丙于2019年5月22日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586元;被告人俞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800元;被告人欧阳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俞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陈某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3部,电脑1台,银行卡5张,记事本1个;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黄某某、项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俞某甲、欧阳某某、廖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俞某乙、陈某丙、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林某某以及同案犯晋某某、庄某某、孟某某、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俞某甲等18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俞某甲、欧阳某某、廖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俞某乙、陈某丙、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俞某甲、欧阳某某、廖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俞某乙、陈某丁、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俞某甲、欧阳某某、廖某某、胡某某、余某某、俞某乙、陈某丁、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余某某、俞某乙、陈某丁、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兴义市**乡**村家中,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镇**村家中,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英德市**镇**,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陆丰市**镇**村**,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村家中,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2275页。
3.随案移送手机23部,电脑1台,银行卡5张,记事本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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