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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沈某某抢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家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971********,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家住西畴县**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可能会被抢劫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视频等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商洛市商州区,将王某某手机及密码转交给传销组织,并将王某某带至传销窝点配合他人控制其人身自由。同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唐哥”(在逃)、“龙哥”(在逃)等人,在传销窝点女寝室内,手持非法扣押的王某某手机,强行向王某某索要手机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密码,王某某拒不提供,王某某被多次殴打、威胁,王某某无奈将支付宝、微信、信用卡等支付密码交给传销组织,“唐哥”在其手机上操作,从王某某中转走现金11万余元,并抢走王某某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账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及转账支付密码,转走现金11万余元,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被抢劫的情况下,协助传销组织,非法扣押他人手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在抢劫他人的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苗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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