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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组,现住栾川县****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 年11月21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对被告人张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镇**巷**号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 年11月21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对被告人沈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在栾川县栾川乡罗庄村长乐路全金丽家二楼承租4室1厅棋牌室一处,内放置自动麻将机四台。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为牟取暴利,于2018年7月份将其中东侧一间麻将室改为以“推饼”方式赌博的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10月12日,当他人在该场所进行赌博时,被栾川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用于赌博的麻将牌40枚(36枚筒牌、4枚红中)和赌资41000元。经对当场扣押的账本进行核对,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自2018年7月5日至同年10月10日,共抽头渔利392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值100元人民币184张、麻将牌40枚、账册一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3.证人肖某某、望某某、薛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决定书、被扣押物品照片等;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7.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败坏了社会主义风尚,社会影响极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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