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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汪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19〕8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地十堰市张湾区***路****村**栋**单**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街办***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4********,汉族,中专文化,系十堰市****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住十堰市张湾区***路***村**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处***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由湖北省襄南监狱押解回十堰,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借给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两万元,后因无法联系高某某,导致该笔欠款一直未能追回。2017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知晓高某某行踪,遂找到被告人汪某某、何某某帮忙追债。何某某又邀约陈某某、黄某某二人,黄某某又邀约吴某某协助帮忙,四人按照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的指示于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14日晚,以分班方式白天跟随高某某要求其想办法筹钱偿债,夜间在宾馆酒店登记入住并采取堵门的方式防止高某某逃脱。2017年12月8日晚入住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宾馆,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11日入住于十堰市张湾区***路**号***酒店***房间,2017年12月12日入住于****招待所,2017年12月14日凌晨入住于十堰市茅箭区***路****酒店,共计拘禁高某某6日。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嫌疑人户籍信息、案发期间的住宿登记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永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四人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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