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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池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池某某、张某某为非法获利,决定利用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的方式进行竞猜赌博,双方约定由张某某帮助池某某收取非法“六合彩”码单及赌资,池某某以支付1:44赔率的方式进行吃赔,张某某从所收取的赌资中抽取5%作为返利。

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路**巷**号租住处采用微信收单、现场报码等方式接受陈某甲等多名赌客非法“六合彩”投注,后统一上报给池某某投注。每期开奖后,张某某先行与赌客赔付结算,扣除接收赌资5%的返利约计39324.21后,再通过银行卡转账、现金存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结算后的赌资计人民币747160.21元转给池某某,池某某累计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赔付款计人民币776650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手机中恢复出微信聊天记录等涉案信息。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田县均溪镇**村**路**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赌资6160元,后张某某退出暂扣款计人民币60000元。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收款码、六合彩账单、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张、华为手机1部、暂扣款人民币68990元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恢复、池某某大田县农村信用社62218401030********账号、三明农村商业银行62303611030********账号银行明细、张某某大田县农村信用社62303611030********账号、张某丁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8700********账号银行明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杨某某、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15人证言;4.被告人池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照片、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建设银行电子账单光盘1张、腾讯光盘1张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受非法“六合彩”竞猜的方式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收取赌资数额累计达792644.21元,其中张某某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9324.21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池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销售假药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春燕

检察官助理:林长荘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6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张、华为手机1部、暂扣款人民币68990元等涉案物品暂扣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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