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镇**路**号。被告人殷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再因赌博,于2018年12月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殷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得知赵某某(另案处理)因要债与他人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带耿某某、夏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乘坐陈某某(已起诉)驾驶的商务车至本县**镇**学校附近与赵某某等人汇合,后,张某某、耿某某、夏某某、丁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实施殴打,致该二人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耿某某、夏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王某乙、鞠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殷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灌公物鉴(临床)字[2019]55、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殷某某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殷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敬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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