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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段某某等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7********,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6********,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9********,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南阳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假冒中国**银行的名义发信息至被害人郑某某手机,郑某某收到假冒**银行**钓鱼网站发来提升信用额度的短信,按要求操作泄露了银行账号等信息,后刘某某等人利用其骗取到的该银行卡信息、验证码信息,使用该银行卡在苏宁易购网站分别消费9599元、9999元、9999元、8699元合计38296元购买手机,由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收货后交付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曾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于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曾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曾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徐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盛熠

检察官助理:孙佳晨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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