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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梁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未在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到新蔡县**镇**村委与安徽省临泉县**镇交界的南北港处,使用携带的矿灯、舀子等工具非法猎捕黑水鸡共计33只。经新蔡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捕猎的黑水鸡照片、作案工具;

2.书证:新蔡县人民政府文件、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自然资源局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黑水鸡已经被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助理检察员:管军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队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三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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