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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梁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麻*”,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仔”、“阿*”,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叔”、“头*”,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7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廖某乙、廖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肇庆市高要区**镇**酒楼附近开设赌场,以“十二生肖”的方式赌博,每次赌注5元至300元,每盘赌资约800元,每次有十多人参赌,每天参与赌博人数众多。被告人廖某甲、梁某某、张某某在该赌场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梁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梁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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