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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站南街**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20年1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号国际明珠大厦40层成立鞍山市铁东区分部,被告人张某某、栾某某分别任该分部负责人及讲师。该分部自成立时起,在未取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公司鞍山市铁东分部共向39人,吸收公众存款559万元。

另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鞍山市铁东区成立鞍山市铁东分部,张某某做为负责人,该分部在未取得银保监会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公司鞍山市铁东分部共向9人,吸收公众存款1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保监局复函,工商档案,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2020730

附: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其住所、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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