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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柴某某赌博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6031976********,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辽宁省**市**区**路,现住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3********,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9日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月,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租赁高密市**街道**社区***号房屋设置麻将桌,组织袁某某(已行政处罚)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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