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夜总会经理,湖北省孝感市人,家住湖北省孝感市**区**镇**大队**组,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酒吧经理,辽宁省鞍山市人,家住辽宁省鞍山市**区**路**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大伟,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晚,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柴某某购买毒品冰毒,柴某某没有冰毒遂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冰毒。当晚,张某某在约定交易地点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二横路29号公交车站站牌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柴某某,柴某某随后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酒吧将该小包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某。
2019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北门外公交站处抓获柴某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联系交易手机一部;同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房内抓获张某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联系交易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证明及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毕某某及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张某某、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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