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柳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6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园**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队**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柳某某组织、邀约他人到位于襄城区**家属院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开设的私房菜馆进行“卡五星”形式的赌博活动。张某某负责该场所的日常管理及开支、为参赌人员发放筹码,参赌人员每人支付200元“茶水钱”,张某某、柳某某对“茶水钱”五五分成。2020年9月16日,柳某某再次组织、邀约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多人到该场所,柳某某、寇某某等8人进行200元漂400元的“卡五星”形式的赌博活动,每人在张某某处领取代表3万元赌资的筹码。何某某、黄某某等4人进行100元漂200元的“卡五星”形式的赌博活动,每人在张某某处领取代表2万元赌资的筹码。参赌人员在进行赌博活动时被侦查人员查获。同时,现场查获共计代表30余万元赌资的筹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筹码的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寇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邓文雪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